苦熬4年飞人打赢官司!乔丹体育或终止上市?持续4年的“乔丹”商标案今日终于尘埃落定:最高法宣判,“乔丹”违反商标法,损害迈克尔·乔丹姓名权。
我很欣慰地看到,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,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。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。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,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。
这场四年官司拉锯战打到最高法院,2012年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,违反2001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以下简称商标法)第三十一条关于“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”的规定等理由为由,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)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。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。
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。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但上诉被驳回。
15年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15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-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为由(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·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)半岛bandao体育,裁定提审10件案件。
今年4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对“乔丹”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,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官担任。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,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。
在业界看来,“苦熬”4年的迈克尔·乔丹算是等来了良好的结局:法院终于认定,“乔丹”因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。同时,法院也认可了中文“乔丹“与他本人的天然联系。
乔丹体育认为,由于重名的原因,姓名与自然人之间,难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。“不一定提到乔丹,就一定指向原告。”
不过,在这次的判决中,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,之前,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乔丹“唯一对应”的指标过于严苛,本院不予支持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,迈克尔·乔丹本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。
具体理由如下:我国期刊、报纸等大量,都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。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。从1984年开始,至2011年,我国《人民日报》、《参考消息》先后刊登了282篇相关、1376篇乔丹的文章,在上述文章的标题中,多以中文乔丹指代,或“飞人”,“迈克尔·乔丹”指代乔丹。并且,在我国境内出版的书籍、专刊,都多以中文乔丹指代。
向受访者提问,提到“乔丹”,您想到的是?有83.5%,63.8%的受访者都想到的是再审申请者,只有14.5%,24%的受访者想到的是乔丹体育。
最高人民币法院表示:调查的数据,与本院认定的前述事实可以相互印证。可以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。综上,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,并以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,故迈克尔•乔丹在我国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。
最高院认为,乔丹公司是明知乔丹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,并未与乔丹本人协商谈判,获得许可及授权,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。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。并且,使乔丹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,就实现乔丹本人为其代言的效果。
乔丹公司如此的行为,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,诚实信用的原则,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。
最高院还表示,对于使用“乔丹”注册商标的原由,乔丹公司有过三种完全不同的解释,但无论是“南方的草磨”,还是“美好的意思”,又或是“在90年代,我们还是村办企业的时候,曾经找到了晋江当地的商标事务所,他们帮我们起名的时候就包括这个名字。” 均缺乏明显的事实依据,难以令本院信服。
乔丹体育的上市申请于2011年11月25日过会,并计划于次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。但在上市前夕的2012年2月23日,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·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,乔丹体育上市进程由此被暂停。在一、二审中,迈克尔·乔丹均败诉。
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认为,最高法院判决的这一最新情况,足以影响乔丹体育股票发行进程,“虽然乔丹体育已经过会,但可能导致其上市进程终止。”
厉健还表示,对普通消费者来说,乔丹体育的商标从“乔丹”变为仅能使用拼音商标,可能影响购买意愿;而如果股票发行的话,对投资者来说也可能影响发行价格和对投资股票构成重大影响。
按照此前披露的招股书,乔丹体育拟在上交所主板挂牌,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,计划发行11250万股,募资10.64亿元用于生产基地扩建和战略直营店等项目建设。
在新闻中,只要有一个偏离事实的错误,就会让所有的工作不足为信;而在小说创作中,只要有一个真实的故事,就使整部作品有了合理性。
历时4年的“乔丹”对“乔丹”互撕大战,终于有了结果。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被撤销,拼音商标“QIAODAN”和“qiaodan”则由于未损害乔丹姓名权(Jordan,香港人甚至称之为“佐敦”),维持之前原判,可以继续用。
然而,对于乔丹体育的发声,广大网友并不买账,纷纷大骂“还IPO?真丢脸”、“别护短”、“滚出中国”……
无疑,乔丹这个名字,让他本人成了马尔克斯口中“合理性”的小说,乔丹体育则沦为“不足为信”的新闻。无论它品质多好、拼音与英语多么不着边,Logo这个唯一的错误,都成了消费者无法直视的尴尬,与其自身无法抹灭的污点。
“乔丹”对决“乔丹”的闹剧,并非第一次出现。早在8年前,人们就对“阿迪达斯”和“阿迪王”津津乐道。不过,幸运的是,阿迪王的商标最终判给了阿迪达斯,阿迪达斯也没有索要阿迪王的上亿赔偿,两者以握手言和的愉快方式告终。
另外一个山寨与正品的相爱相杀,则是很多人亲身体会的尴尬。不少消费者花高价钱买了一双新百伦(New Balance),结果遭到朋友的耻笑,因为TA买到的是一双读音相似的山寨货——纽巴伦(newbalur)。
只不过,相对于阿迪王和乔丹体育,纽巴伦就幸运多了,它仍好好地活在市面上,尽管人们不断深受其害,不断对它吐槽。
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,乔丹体育、阿迪王、纽巴伦都是中国福建的(前两者是晋江,后者搜查不出具体生产地)。除了上述几个,晋江还盛产“姚明”、“科比”、“易建联”等牛气冲天的体育品牌,其线下生产与莆田系的线上推广形成一个完美的O2O生态闭环。
乔丹体育于2000年诞生,它盗用了乔丹的姓氏,也窃取了乔丹的形象,这不可能让乔丹安然稳坐针毡。此外,乔丹在1997年就与耐克达成合作,成立品牌Jordan Brand。乔丹体育的做法,是公然的分庭抗礼。有人说,世界上不止一个乔丹,中国人也能姓乔名丹,这没有特指,不算姓名权的侵害。试问,如果乔丹体育将品牌命名为“乔单”、“乔担”,它的鞋子能卖出去吗?
阿迪王是2006年创立的三线运动品牌,它仅仅将三角形倒了一个方向,便成了一个全新的运动品牌。而阿迪达斯在中国已有42的历史,后来者阿迪王,无异于螳臂当车。
至于纽巴伦,只能用戏剧性的幸运来形容。新百伦在2003年之前,中文名叫纽巴伦。因为代理商违反了经销协议,纽巴伦(线年,纽巴伦(真)再度回归中国市场的时候,纽巴伦(假)已注册了其原来的名字。此外,纽巴伦的Logo和字母跟新百伦大不相同,弄假成真的纽巴伦,让新百伦完全失势。
其次,Logo一定要贴近洋品牌,能够以假乱真但又存在相当的差别,千万不要趟姓名、肖像权的浑水;
当建立起洋品牌无法抨击的山寨运动品牌后,如何才能使民心所向、建立好的口碑呢?方法也有许多,可以如同乔丹体育,定位“民族品牌”的口号;如同阿迪王,走亲民低价路线;如同纽巴伦,摘下标牌后,看不出真假……反正总有一款适合你,你也总能找到更好的办法,来堵住悠悠之口。
当谎言被隐藏,粉饰的华装随着时间的沉淀慢慢发酵,销量上亿、涉足资本、敲钟上市自然水到渠成——在一个喜欢跟风的民族,握有真理的人少之又少,他们的声音早被埋没在沸腾的狂欢声中。
然而可惜的是,有一种东西叫法治,它的执杖叫正义。它可能会来得晚,但它终归会来。它的眼中,容不得一丝“偏离事实的错误”。
此时,涉案的山寨品牌可能会一脸无辜,如同一名牧师被判死刑的最后辩解:是的,我撒过很多谎。我粉饰死者,是为了告慰生者。
如果再给他们一次机会站在十字路口前,他们是否能选对正确的方向?能否打造出一个真正优质低价、让民族自豪的体育品牌?能否在面对公正裁决之时,不再心怀戚戚地说出经不起推敲的托词?